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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集团【国际视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的分类与列报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8-22 次浏览

  天博集团【国际视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的分类与列报问题关于发行方视角下金融工具的分类与列报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7)规范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而对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列报仍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IAS32)规范;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CAS37)的内容则同时包含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列报以及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修订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总体原则,因此我国修订后的CAS37也未改变此类分类原则。

  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创新,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具有多种特征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时具有普通债券和普通股特征的金融工具,即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按照IAS32的规定对这些复杂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可能会导致最终呈现的财务报表并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例如,小米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由于小米公司存在按照发行价加一定的利息之和和优先股公允价值孰高的价格赎回优先股的义务,因此其存在不可避免的交付现金的义务,按照IAS32应分类为金融负债。小米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后续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会计处理虽然符合IAS32要求,但是其呈现的结果是,小米公司经营业绩越好,优先股公允价值越大,负债金额增加,对应的就会在利润表上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从而对其净利润产生反向影响。2017年度天博,小米公司因这些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失541亿元,导致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亏损439亿元。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小米公司对外提供了调整后的另类业绩(Non-GAAP)却为盈利54亿元。这些调整项目与公司的经营业务无关,而且都不涉及现金流。

  此外,目前IAS32在对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时并未提供清晰的理论基础,导致对该准则的应用产生了许多挑战,有时候相同或类似的交易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从披露的角度来看,根据现行准则对权益工具的披露要求,财务报表所提供的披露信息非常有限。

  根据IAS3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被分类为金融负债:(1) 向其他主体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或在对发行方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主体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合同义务;(2) 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讨论稿提供了另一种分类思路,即从不可避免支付义务的时间与金额两个维度出发,只要满足其中任一维度就被分类为金融负债。时间维度主要评估是否存在清算以外的约定时间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而金额维度主要评估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与主体可用经济资源无关金额的合同义务。如果存在清算以外的约定时间支付的义务或者与主体可用经济资源无关金额的支付义务,则该金融工具就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详见下表。

  对比IAS32和讨论稿建议的分类原则,从时间特征看,除讨论稿更强调清算以外的约定时间之外,两者基本一致,均表达的是存在不可避免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从金额特征看,讨论稿着眼于支付金额是否与主体可用经济资源无关,而IAS32则着眼于待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否可变。

  对于大部分金融工具,按照讨论稿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并不会改变其按照IAS32分类原则下的分类结果,但讨论稿的分类原则还是会导致某些金融工具分类结果有所变化。例如主体发行的累计永续优先股,发行方有权无条件无限期推迟现金付款的义务,但是在分配普通股股利之前,需先支付之前累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优先股股利,此类金融工具虽不满足时间特征,但因支付股利的金额与主体可用经济资源无关,满足金额特征,按照讨论稿的分类原则,应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而根据IAS32,因此类金融工具具有无条件无限期推迟现金付款的权利,会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除了分类原则的改变天博,IASB还认为对于某些金融工具,仅通过分类并不能充分说明其所具有的特征,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列报和披露来改进所提供的信息。例如对于仅满足时间特征而不满足金额特征的金融负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类负债,并将此类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期间不进行重分类)。

  讨论稿发布之后,各方广泛认同“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以下简称FICE项目)的重要性,但同时认为讨论稿使用了很多新名词,需要花极大的努力来评估其潜在的影响,且会使有些金融工具的分类发生变化,是对现行IAS32的重大修订。2019年9月,IASB在考虑了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暂定不采用讨论稿建议的分类方法。IASB初步打算对IAS32作出澄清性修订,以解决在适用IAS32时在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2019年10月,IASB讨论了拟在FICE项目中聚焦的议题。2019年12月和2020年4月,IASB就FICE项目议题之一“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分类问题”进行了讨论。2020年12月,IASB决定将FICE项目从“研究项目”推进至“准则制定项目”。下一步,IASB将会继续讨论2019年10月会议上确定的项目议题。

  针对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IAS32将其归类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除非该衍生工具满足将或可能通过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以固定换规定)的条件。实务中,在对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用“固定换固定”条件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许多衍生工具包含反稀释条款或控制权变更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调整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或现金或其他待交换金融资产的金额,在这种情形下,应如何运用“以固定换固定”条件?根据收集到的讨论稿反馈意见,许多反馈者认为“以固定换固定”条件的运用是实务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天博

  IAS32第23段规定,若合同中约定主体有义务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最初按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并从权益项目中重分类至金融负债。这一条规定在实务应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控股股东股权退股权(即非控股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数股权退回给母公司)的处理存在下列具体的问题。

  1. 当赎回金额被重新分类时,权益的借方科目是什么?是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还是借记权益的另一部分?

  3. 对于将或可能通过交付可变数量的母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而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结算的非控股股东退股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 母公司是否应确认期权行使价格现值的金融负债(以总额为基础)或衍生负债(以净额为基础)?

  一些主体发行了包含债务的永续金融工具,对于这些债务,主体有权无条件无限期推迟现金支付直至清算。因为此类合同不存在在清算以外的特定时间转让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交付可变数量股份的合同义务,IAS32将这类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但这类合同可能会通过股利推动、利率跳升机制以及发行人赎回权等条款,迫使或激励发行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现金,以避免高昂的融资成本。

  IASB曾在之前讨论过该问题,其认为,合同义务可以明确或间接确定,但必须通过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因此,经济强制本身不会导致金融工具根据IAS32被归类为负债。IASB还强调,IAS32要求对合同安排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估,但并不要求或允许在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考虑合同安排以外的因素。由此可见,IAS32更注重合同条款与形式,却可能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务中,可能存在下列主要问题:(1) 在对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时,不考虑经济强制,是否会导致分类结果与交易实质不符?(2) 要判断具体某类情形属于间接义务还是经济强制存在挑战,IAS32在这一领域的要求不够明确。

  除了上述问题外,含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对金融工具分类的影响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分类问题也被纳入了讨论议题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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